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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并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外,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三是严格管理融资

  一是严格禁止“裸卖空”,并防止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投资者必须向证券公司融入相应证券才能卖空,且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二是实施融券卖空提价规则。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外,投资者融券卖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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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严格管理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与其净资本挂钩;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受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单一标的ETF的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ETF市值取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该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四是证券交易所实行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资融券交易及余额情况;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风险指标以及融资融券异常交易情况,能够通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暂停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等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五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计监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情况。证券金融公司收集汇总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建立统计报表、风控指标及动态监控体系,监测分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必要时可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向证券公司提示风险。

  六是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开展转融通业务。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余额受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比例限制;单一证券的转融券余额受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能够视情况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证券公司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be365体育平台转融通费率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措施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裸卖空,又称无交收保障的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途径获得证券情况下的卖空行为。由于“裸卖空”虚增了证券数量,可能打压股价,造成市场恐慌,加之往往导致交收失败,扰乱证券交收秩序。我国融券交易严格禁止裸卖空,以维护卖空交易的稳定运行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实务操作中,证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卖出指令时,会对证券公司融券专户是否有足额的相应证券供客户融券卖空进行前端检查,有足额证券才能达成交易,否则交易所交易系统认定为无效指令并予以拒绝。由此,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杜绝了“裸卖空”行为的发生。

  有三种情况可能引发证券公司按约定处分客户担保物:一是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融资融券债务;二是维持担保比例降至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以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客户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三是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处分担保物的风险。三是如果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预定终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五是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但因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证券公司规定的标准,或未在合约到期前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办理展期等,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上述规定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其中,“5%以下”不包含5%。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一,结合自身的财产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分析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避免盲目跟从开户。第二,在开户与签约环节,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讲解,不清楚的可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说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认真阅读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有条款,理解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式,追加保证金和清偿债务的方式等,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权益处理、违约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事项。第四,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所有条款,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处分担保物等业务风险。

  投资者应增强融资融券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议投资者做到以下五点:第一,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第二,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第三,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第四,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担保物处分风险。第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为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指定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托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