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可以有效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实现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建设,为了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需求相符,需要对金融服务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围绕“三农”对金融服务加强探索,从而实现农民增收、乡村建设以及治理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对金融服务乡村战略面临的挑战及具体的发展路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实行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度逐年提高,但是在服务“三农”时,基层金融服务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银行新政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在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乡村振兴策略是提高农村建设水平的必经路径,在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当地经济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加强农村的生态环保力度,树立文明、民主的管理理念的方针上。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机构在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服务时,一些基层的金融机构对乡村振兴缺乏正确的认识,主要将服务领域集中在农户贷款方面,导致金融需求缺乏多样性。其次,金融服务缺乏创新性,现阶段在许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融资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条例,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为基层金融机构不具有创新意识,没有创建交流机制,无法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反馈。最后,金融服务信息化建设不足,没有充分的发挥网点综合服务能力,出现资产业务薄弱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在基层队伍上,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专业技能不足,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出现脱节的现象。
2.1明确金融机构的具体职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理念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规模逐渐扩大,金融服务呈现出多样化、合作化、政策化等特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金融机构的综合性,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对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明确,以免出现职能定位缺失与交叉的现象。例如,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要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利用内部充足的资金,将职能定位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需要将职能定位在加强多元化主体的入市收购上,农业、邮政等商业银行要明确自身的支农职责,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三农问题上,为农村中小企业、农业合作社、个体经营单位提供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且金融机构内部可以进行积极的合作,对缺失的职能进行补充,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最优化。2.2掌握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对象。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金融领域需要掌握重点的支持对象。首先,金融机构应该对农村的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农村要实现产业兴旺这一指标,在金融服务中要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实现农业生产能力的提升。在建设现代化农业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农田建设标准构建、机械化发展、科技推广、农产品深度加工等方面。为了有效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需要加强休闲观光农业的推广力度,体现出农业功能的多样化,具体金融机构可以将当前大型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作为重点的支持对象,打造出优质化的金融产品。其次,需要将农村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持对象,当前许多农村地区仍然以传统的沙石作为主要材料,路面被雨淋湿之后,就会泥泞不堪,所以需要对农村公路进行改建,确保交通的通畅性,并且需要加强水利与电力设施的构建,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其生活质量,尤其是在自来水的问题上,要确保农民的用水安全。在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构建时,需要对当地的发展特点进行分析,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农民的压力。最后,金融服务要致力于生态循坏农业建设,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其中农业中化肥、农药以及一些农业废弃物会对我国的环境造成长久的破坏,为了实现农村农业朝着绿色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就需要支持生态循坏农业的建设,构建动物粪便—沼气—植物的生态循坏模式,并且在充足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土壤以及水资源的治理,实现生态环保型新农村。2.3实行在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时,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可以对财政给予的涉农资金进行有效地整合,这时在项目贷款中,就可以为其提供还款来源,体现出财政杠杆的应用价值,针对网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要给予关注,帮助其实现实体企业的转变,继续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提供支持。其次,需要发挥政府的信用度,金融机构是否愿意为农村振兴提供支持,主要取决于其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所获取的收益,将其作为切入线,政府可以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开,并对信用保证资金制度、风险补偿制度、风险分担机制进行构建,这时金融机构就会主动参与到支农服务中。再次,可以将多种产业进行联合,形成产业链,在该金融模式中,担保人为龙头企业,在其基础上,农户进行贷款,这就使得企业与农户彼此相关联,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运行管理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的确保产品流与现金流的安全,在大数据的时代下,该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最后,可以将担保物的抵押范围扩大,将房屋、农业机械、土地、存单都纳入担保物的抵押范围,并创建科学的交易通道,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热情。除此之外,可以将其与政府制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联合,为模式的推广提供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持。2.4创建“线上线下”互联的金融布局。在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对网络融资业务进行推广,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普惠金融,为个体化农户提供、小额保险等服务,网络融资模式的覆盖率较广,农户可以依据自己实际需求,贷款相应的金额,并将网络借贷平台与本地特色产业进行结合,使得网络融资模式呈现出全新的模式。除此之外,在农村也要推广网络支付等金融服务模式,在城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已经得到广泛的普及,农村地区也具有手机等移动设备作为支持,只是农村的支付习惯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开展金融服务时,可以结合农民的实际生活,加快网银等业务的发展,实现扫码付款、网上缴费、网上购物等线上模式,从而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化的服务。2.5构建三农普惠金融体制金融机构在回报、成本和风险不成正比的情况下,对农村金融服务通常抱有排斥的态度,想要缓解矛盾状态,需要对成本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首先,在对三农普惠金融体制进行构建时,需要确保金融机构体系的层次分明,提高农村的覆盖率。现阶段农村对于资金的需求量逐年扩大,为了满足农村的发展需求,一些大众银行应该给与支持,对三农运行机制进行构建,健全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例。其次,需要确保扶持体系的规范性,现阶段农村需要扶持的政策项目具有复杂化、碎片化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体现出扶持体系系统性、协同性,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价值,引发社会对农业农村加强关注,增加社会资本投入量。再次,需要对金融基础设施进行构建,以覆盖率、满意率、可得性为出发点,对维度体系进行构建,确保农村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的完整性,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的全覆盖。除此之外,需要对地方征信的数据库进行构建,对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加强数据的质量控制,使其与农业经营经济的特点相符。最后,在构建三农普惠金融制度时,需要对差异化的监管制度进行构建,依据支农目标、支农方法确保责任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实现支农服务功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评级与市场准入制度对接的有效性,金融机构在放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良贷款率,针对存在特殊情况的农业主体,应该适当放宽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用于其,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尺度进行调控。
综上所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村的发展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因此我国需要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策略引起重视,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策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采用明确金融机构的具体职能、掌握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对象、实行融资模式变革、创建“线上线下”互联的金融布局、构建三农普惠金融体制等路径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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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不断边缘化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基本为初中以下。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建筑市场、装修市场、加工市场、制造市场、采掘及环卫市场、家政市场、餐饮市场等,工作苦重,但是报酬却很低,工资总体水平较低,大部分人的月工资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
农民进城务工,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亿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也为城市发展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把农民增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全国范围内城市务工就业环境的逐步改善,进城就业已经成为近年来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努力探索为进城务工和经商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是金融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业的规模和服务水平有了巨大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在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一直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很多进城农民来说,银行仅仅是存取款的机构,使用过存、取款业务的农民工占多数,近两年顶多是多了一项汇兑业务。与当地居民相比,外来农民工享受的金融服务品种要少得多。随着银行卡使用的增多,银行卡服务已成为倍受农民工欢迎的服务品种。
随着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人数的不断增多,以及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这种金融服务空白和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观察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虽然他们的人均金融资产相对较低,但是1亿多人的金融资产存量总额应当说是相当壮观的。随着他们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继续忽视这一庞大的人群,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鉴于农民工金融服务存在极大的缺失,无论是社会,还是金融机构,还是农民工自身都要重视这一问题,并尽量完善和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
1.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教育培训提供相应的资金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可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i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让农民工既有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生存、生产的技能,更促进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2、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农民工对金融服务名义需求很多,但有效需求不足。就农民工个体而言使用金融服务的机会并不多,并且农民工自身的金融素质不高,加上金融服务宣传少,农民工对金融知识缺乏较全面的了解,金融知识匮乏。针对这一现状,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深入地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宣传,引导农民工了解和掌握银行卡服务的作用、操作规则及安全常识,提高农民工对银行卡的认知度,培养农民的用卡习惯,开展面对农民工金融知识宣传。如可在每年春节前后,利用农民工返乡过年之际,在车站、码头和县城集镇等地悬挂横幅,设置业务咨询台,向返乡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银行卡及汇兑业务知识宣传,指导农民工正确、安全使用银行卡,普及汇款办理业务知识。同时还应该在各机构开辟农民务工借记卡办理专柜,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业务办理、讲授使用知识、安全常识。当然农民工自身也要解放思想,自觉增强金融意识,多学习一些金融知识。从自身做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金融知识匮乏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平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各乡镇网点已逐渐撤销,农民工在县乡用卡消费十分有限。虽然农信社参加了商业银行的电子特约汇兑系统,但各地农信社的参与程度参差不齐,而且跨省服务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现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基础上,统筹调整网点布局,消除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在农村乡镇分布的“盲区”,建立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为依托的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功能完善的综合业务系统和通存通兑业务。在农信社和邮政储蓄已经实现城乡联网、通存通兑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装自动柜员机,方便外出打工族和农民存取款。这样一来,农民工和其家人用款均可在本地和异地直接直取,既方便了农民工用钱,也增加了双方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量,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4.不断改善农民工金融环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各地实际,展开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民工量身定做开发出特色信贷产品。
(1)为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资信难以考察、收入不稳定,金融资产微薄,迫于生计,成千上万的农民工几乎大都外出打工时是空空的行囊,他们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循环即温饱状态,因此造成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真空现状。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农民工输入地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推出2000元以下,用以解决农民工在输出地因生活需要或家乡急需而暂时无法兑付工资所造成的困难,为了防止信贷风险,农民工可以由农民工用工单位做担保,或在辖区建立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由担保基金做保,由输入地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年内的短期,这样即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的金融服务要求,也增加了输入地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同时由农民工输出地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安家费、路费以及缴纳务工保证金等资金需要。解决留守人员资金需求,为输出农民工做好后盾。
(2)大量开办工资业务,以减少农民工的现金持有量。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这样,既保证了农民工的资金安全,又减少了现金流量和柜台压力,提高了服务质量。
(3)除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便捷的信贷支持外,还需为外出农民家庭寻找致富门路,提供科技信息、理财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向广大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收益率较高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服务产品,加强外汇管理和政策宣传,为出国务工农民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全面提升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档次。
5.加强风险管理,在农民工群体中构建信任机制。组织人力深入务工农民家中调查了解,将外出打工人员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个人信息状况等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的归集范围,为提高外出打工族金融服务层次奠定基础。充分发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在警示和防止违法事件中的惩戒作用。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农民工,按规定将其拖欠贷款信息作为非银行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通过及时披露不良信息,教育引导农民工诚实守信,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积极开展征信宣传,发挥征信系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和深度。通过改善农户观念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强宣传和典型示范。同时要增加违约成本,必要时可以加以法律约束。加大失信者违约的成本,或者辅助于法律措施,直接加大对违约者的经济惩罚力度。巨大的违约成本必将减少交易双方的违约动机,进而降低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时面临的金融风险。
6.允许邮政储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贷款。邮政储蓄在农村有很多邮政储蓄网点,截至去年年底,邮政储蓄网点超过37000个,其中2/3以上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中国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ii以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另外一支力量的邮政储蓄是只存不贷。邮政储蓄虽然吸收了很多农村存款,但没有贷款功能,吸收农村资金并没有用于农村。调整有关政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允许邮政储蓄机构发放贷款,成为真正的邮政银行。使庞大的邮储存量资金更多地回归到农村,用于农民工贷款需求。
7.进一步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完善担保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抵押物缺乏加上非生产性的借贷使获取贷款的概率减小。建立农民工贷款担保机制,如农民工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分散、转移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在农民工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时,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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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生产要素流动,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能够丰富金融品种,满足农村的多样化金融需求,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能够加强对农村金融风险的甄别、预防和控制,是控制农村金融风险、推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
伴随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建立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政策的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力度不断加深,农村金融服务规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升,为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城乡二元分离结构、农村资本流动性差、农业的弱质产业特点、农村金融获利空间小等因素的制约,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服务机构、品种、资金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表面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包含了各类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银行。但事实上,大部分商业银行伴随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减少了信贷投入,越来越边缘化;农业发展银行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务逐渐处于萎缩状态,支农功能严重弱化,支农业务单一;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以吸收存款为准,大量资金外流城市,加剧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需矛盾。
目前,与城市中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相比,农村金融机构仅提供存、贷、转、汇、兑等基础服务,主要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金融产品单一,中间业务品种较少,很少开展保险、担保、证券、委托理财、信托贷款等金融业务品种,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同时,伴随乡镇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票据融资、项目理财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现有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需求。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资金回笼慢,回报效益低,投资风险大。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和风险管理的实施下,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减少了农村放贷量,上收信贷审批权,提高了贷款的门槛,有的甚至将贷款投向经济发达的城镇和非农项目集中,加大了农村贷款的难度。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大部分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不得不放弃贷款。
首先,目前农民的信用意识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在现实中债务人恶意逃债的现象经常发生,恶化了信用关系,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农村信用信息开放度不高,征信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和、企业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其次,国家带有政策性色彩的金融支农贷款,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在风险可控、利益最大的金融经营理念下,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被严重降低。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惠农力度,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加强政策对“三农”的倾斜和支持,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作用,形成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合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进一步落实国家“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决定,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培育成立农村保险和信贷担保组织。同时,积极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工商注册、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激发其支农惠农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的作用,各有业务侧重,拓展延伸功能,全面提升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攻击能力,形成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合力。发挥农业银行的骨干作用,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利用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主力军作用,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提升服务功能。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功能,利用营业网点多、与“三农”联系紧密的特点,丰富业务范围,创新服务品种。
针对农村经济的弱质性特点,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金融机构要细分农户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服务战略,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保险、担保、、租赁、保管、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新型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内容。同时,伴随土地银行业务的发展,可以探索“土地信托”业务,发行土地债券,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筹措资金。
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农惠农的政策,在防范借贷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不需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满足农户和企业的资金需求;要改变相对集中的贷款审批制度,适当下放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农户和企业贷款效率;要创新农村担保物范围,探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创新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首先,要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共同注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公司,建立担保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公司对农户和乡镇企业借贷的支持能力。最后,政府要快建立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征信重要性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农户和企业信用档案,解决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再次,政府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农问题”直接关乎国计民生,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同样将重点落脚在农村地区。然而,问题依旧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无论是农村城镇化的继续推进,还是“调结构、促增长”所需的从粗放式生产到集约化生产的转变,抑或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改良与优化,都需要足额资金的投入与支持。质言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劲动力。
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关键在于见微知著,对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防止其进一步扩大。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的短板表现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且农民外出务工的资金回流规模较大,农村的资金积累已经初步完成,资金的投资需求逐渐旺盛。但是,与巨额资金形成对比的却是单一的投资渠道。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1996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撤离,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与城镇居民可以选择投资政府债券、股票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相比,农民在处理剩余资金时,主要选择存入农村信用社这一单一渠道。由于目前标准利率普遍较低,因此农民通过农村信用社存款获取的投资收益常常难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也就更难获得较高的收益。由此,在高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农民倾向于转向非正规渠道,即“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比如、“资金互助会”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这些渠道都不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运行,与之伴随的风险往往极高,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农民资金则会损失惨重。农村金融诈骗也经常在其间鱼目混珠,极易瞒过辨识能力低的普通农民。
目前,农村地区不但涉农金融机构较少,并且相应的涉农产品的种类也相对匮乏,授信额度也较低。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转型,一方面,农业形态转变和集约化生产需要的资金量相比传统农业大得多。农民改善生活条件,诸如修建住房、购置大件消费品等,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另一方面,由于转型中的收益不确定性和相关产权界定的缺失,银行在审核贷款时通常设置相关质押物、担保人等门槛,成为了农民获得贷款的巨大障碍,极大提高了贷款的物质和时间成本。因之,农民在生产性投资和消费性投入方面都面临着较多的信贷阻碍。3、非正规金融市场管理混乱客观来看,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确实为解决农村投融资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但是,其间的管理乱象依然堪忧。在资本固有的扩张性的支配下,这些机构往往为谋取更高收益而将筹集到手的农村资金投入到风险更高的城市资本借贷中,其对资金的掌控能力也进一步下降。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无序发展映射出农村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强烈需求,也反映出农村地区金融规范的缺失和金融风险意识的淡薄。这种无序发展也隐藏着各类不良后果:(1)引起经济纠纷。(2)缺乏引导和监管,容易诱发社会问题。(3)冲淡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应着力寻找解决农村当前金融服务难题的治本之策,以多样化、制度化为要求,多管齐下,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可能遭遇的风险。
(1)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及配套制度。基层政府应该时刻保持2020年所有贫困县脱贫摘帽的紧迫意识,牢牢抓住精准扶贫的契机,从农村入手,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寓之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时代课题之中。突出“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建构谋划大致蓝图。恰如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一体”与“两翼”之不可分离,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建立健全,内在地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辅佐与支持。首先,应加大对农村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农民能够获取足够的金融市场信息、了解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主动接触和融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大势;其次,加强农村保障制度的建设,健全农村扶贫救济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农民从自给自足、保障基本生活的状况中解放出来,使其把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高收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再次,在农民中间普及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实现其与农村义务教育的有机结合。鼓励教师在授课中适当增加相关理论与案例的教学。大学生村官应该发挥其特长,积极宣传农村金融市场知识,并创造条件向农民演示基本金融服务的流程。在宣传和演示中增强农户的金融、法律和信用意识,从而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在农村的“拓荒成本”。(2)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准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既不能不受政府调控、完全实现市场化,也不能像公共产品一样完全由政府提供。换言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具有二重性,表现在它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市场。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农村的财政补贴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发挥三者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使之在配合衔接同作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初步建立起“宽严相济、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第一、建立农村财政金融一体化的财税支持政策。政府应及时制定和出台农村财政金融相统一的政策,以减免税收为突破口,有效吸引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对需要扶持的涉农信贷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政策,从而降低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成本。第二、建立与农村财政政策相配合的农村货币政策。相关决策部门应该适度放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干预,确保利率能够比较客观地反应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状况,从而建立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循环的利率“筛选”和补偿机制。第三、建立与农村货币政策相结合的农村金融监管政策。应制定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并存的监管政策,合理确定当地资金投入到当地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比例。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监管与农村货币政策的有效结合,引导当地资金资源在当地经济建设中更为充分有效地配置。(2)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高效运转。市场的建立是供需两者实现对接的最佳途径。通常而言,我国农村资金的供方是农民的存款,但是由于一系列的政策和现实障碍,这部分存款并不能顺畅地流向需方,导致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单一和低效。我国农村投融资现状的分析中反映出,这种供需之间的不和谐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亟待建设运转高效的金融服务市场,进一步打开农民直接投融资渠道,深化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具体而言,可以将现有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导力量,以相关的融资项目为载体,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创新方式,筹集相应的资金。畅通渠道,确保能够提供完善财务报告并且发展前景比较好的项目可以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直接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则直接面向项目申请方进行放款。
(1)创立融资租赁中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的稳步推进,对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技术创新的需求日益明显,大额足量资金的支持由此而显得尤为必要。经由正规金融机构的推动,创立融资租赁中心,成为为需要大型机器设备的农民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救急良策。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将融资租赁服务产品化,拓展资金来源,吸引农村闲置资金的投资。这样,通过发挥融资租赁中心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着力建构起资金供需双方交流互动的平台,使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投资无门和融资无术的困境得以同时解决。作为回报,金融机构也能够借此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同时扩展金融服务项目,获得更大的客户市场和较高的经济收益,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金融风险的多方分担和化解。(2)创新抵押制度。由于农民通常无法具体表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与意愿、无法提供透明专业的财务报表,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他们的信用记录,因而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比例的考虑,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贷款通常总量少、规模小,这也反过来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钳制因素。农村土地和房屋性质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也成为农村融资质押难的症结所在。应探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业务,并积极推动和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的工作,以制度化为目标,研究和创新上述业务、服务规范运行的现实路径。通过合理完善的质押和抵押制度,打破农村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服务中的现实阈限。(3)推进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尽管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尚未获得明确地位,但其对农村发展发挥出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从治理的历史和效果角度看,加强疏导远比粗暴地禁止会产生更加令人满意的效果。它们有力地填补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社金融由于覆盖不足所产生的空白,迎合了部分农民的需求。许多国家对其上述作用尤为重视,并将其纳入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其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重点结合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速度快、利率富有弹性、回收快、渠道覆盖范围广、服务态度好、资金利用率高和信息费用低等优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辨别与分类,避免以偏概全和一刀切的处理措施,加速其向正规化与合法化的转型。将其资金运作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并且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防止恶意融资和金融诈骗的出现,遏制金融风险,以此推动农村征信体系的完善。要深刻剖析和特别重视其内在的合理因素,并以创新精神将之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升级完善的有益借鉴。此外,对严重影响农村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将其取缔。
[1]参见刘民权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
[2]郭延安,陶永诚.现代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7.
低成本农村金融服务不仅惠及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是构建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推动力。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随着农村经济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不断升级,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农业生产正从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并且由原来的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向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变。在生产方式上,也由粗放型逐步向专业化、规模化以及集约化经营方向转变。这些都将对信贷资金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亲戚邻居间的借贷已经难以满足农户基本借贷需要。同时,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收入的低水平,又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的农村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想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就必须努力降低经营成本。现阶段,农村金融仍处于市场化的初级阶段,信贷资源相对稀缺,整体竞争压力极其有限。因此,只有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才能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特点,在产品、价格、服务和信贷上实行差异化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缩短贷款程序,减少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一)金融垄断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有明显的卖方市场的特性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方面,农民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即使能获得贷款,利率也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到政策规定的上限。以湖北黄冈市为例,截至2009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较2000年末减少了116个,其中乡镇级营业网点减少占比更大。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也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据统计,至2009年末,黄冈市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贷余额为267375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35.65%。邮政储蓄机构以存为主,分流了农村金融资源,其支农作用相当有限。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大部分上存人行、省储汇局或国家储汇局,一少部分资金用来发放小额业务,而且贷款范围、对象、额度相当有限。以黄冈市邮政储蓄银行和机构为例,至2009年末,其各项存款总额为103.25亿元,总额仅有2.95亿元。此外,目前农村的电子结算网络也远远落后于城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以黄冈市所辖的武穴为例,目前,全县仅有ATM机11台,全部分布在城区,很多地方无法使用银联卡,资金结算速度慢。(二)信息不对称加大金融运营成本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由于贷款对象分散,金融机构审查农户资质和监督资金使用需要更高的成本,分散经营的农户没有财务报表,没有融资历史记录,没有个人信用档案,也没有合适的抵押品。现阶段我国农户融资契约更多是依赖人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由于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这种履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效率。农民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农户所拥有的资产一般是土地,林地,宅基、房屋等。be365体育平台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宅基地不能抵押。房屋可抵押,但存在估价、转让上的困难。农村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存在估价交易上的困难,而且交易成本高,价格易变。因为农村房屋一般不办理房地产权证,且办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费用高(以占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计算,需费用1万元左右),手续烦琐,导致贷款成本增加,农民难以接受,因此,大多数农户因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而不能获得所需贷款。(三)民间金融的逐利性与盲目性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和社会成本笔者对黄冈市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社会调查,以户(家庭)为调查单位发放调查问卷85份,筛选确认回收的有效问卷60份。目前,黄冈市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既有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典当行等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等。在接受调查的60户农户中,绝大部分以务农和外出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共占调查总人数的79.4%。调查显示,在60个样本中只有8户有过向民间金融组织借贷的经历,仅占13.3%。在借贷途径的选择上,71%的农户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23%的农户向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选间金融组织的只有2%,究其原因,农户对民间金融组织最大的顾虑是不受法律保护和利率过高,尤其是利滚利。问卷调查显示,农户认为民间金融组织“不受法律保护”的占38%,“利率过高”的占36%,“资金来源不安全”的占22%。(四)惠农贷款的使用偏离政策初衷一些地方官员利用职权之便,为己谋私,利用农民对金融知识的盲点,以微小利益为诱,以大量农业证件,获得惠农贷款,然而,惠农贷款的实际利益并没有真正落到广大农民身上。有的镇政府用行政命令或其他方法收集农民身份证,到银行统一办理小额支农扶贫贷款,获得资金全为镇政府所用,政府失信于民,造成地方信用环境恶化。同时,地方政府不重视农村征信建设,投入不足,金融机构不能自主灵活地收集征信数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农村信贷发展影响较大。
国内理论界解释我国区域经济差距的文献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区位决定论”、“人才决定论”以及“资本决定论”等。“区位决定论”理论认为地理位置是地区经济发展决定因素,落后地区经济的交通闭塞运距长,运输成本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诚然,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深化的经济环境中,交通闭塞无疑是严重制约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西部开发的政策提出以来,尽管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大力投资于交通建设,路是通了,然而并没有迎来预期的经济高速增长。“人才决定论”则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强调了区域经济发展中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但是,“人才”的生长与发挥作用需要“环境”。西部地区拥有众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其中也不乏高精尖的人才。然而,西部地区并未因人才众多而出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决定论”是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对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经典解释。它强调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原因是缺乏资本,储蓄率太低。毋容置疑,资本投入差异的确是地区发展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资本投入的多寡并不表示经济增长的快慢,倘若缺乏有效的资本形成机制,不能将资金转变成现实的资本,拥有再多的资金亦无济于事。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已有文献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因素,但还不够深入,没有述及问题的本质。下面我们从资本形成的视角对导致区域经济差距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从改革开放前后东西部地区资本形成差异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表1),西部地区没能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资本形成机制,西部地区的资本形成只能依靠国有金融机构,于是国有银行的存贷款成为储蓄—投资转化的主渠道。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国有经济的,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选择上必然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因而大量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于是,在缺乏体制外的金融制度供给的情况下,西部地区有限的金融资源遭到扭曲配置:资本与良好投资机会相分离,流向了投资回报高的东部地区,资本形成严重不足,经济发展受阻,与东部的差距愈拉愈大。
东西部地区在改革开放初期都是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形成差距却日益明显,为何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如果将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那么各级地方政府就是独立的行为主体,有其自身的目标函数,或者说是效用函数。因此,改革后,随着自主权的逐渐扩大,地方政府都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尽量追求本地的最大效用,即尽可能的加速本地的资本形成。改革初期,中央财政逐渐弱化,各地的资本形成基本上都是依靠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供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需求会愈来愈旺盛,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讲,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越来越难以满足庞大的资金需要,这时就会出现金融制度创新的动机,当创新的金融制度能够带来高出创新成本的收益时,那么金融创新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于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取得国家的信贷供给就成为各地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也是造成区域资本形成差异的重要因素。对于不同的区域而言,由于市场化程度、经济发展机遇和水平、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差异,机会成本必然不一致,进而创新的动力也会有差异。东部地区因其改革以后私营性产业或者说非国有经济占据较大比重,那么从国有银行信贷所得到的资金必定有限或者根本得不到,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寻求别的资金来源渠道,必定失去投资及经济增长机会。因此,东部地区就会倾向于金融制度创新,寻求其他资本形成渠道,即上述的几种模式。西部地区没有出现民间金融制度原因在于,西部地区的国有经济占比较高,可以得到更多的国家金融支持,因为西部可以凭借国有企业这一筹码与国家谈判。即便得不到经济发展所需的全部资金,西部也没有动力进行创新,这源于约束条件的限制:一方面创新成本过高,另一方面除了比重较大的、效率普遍低下的国有经济外,不存在类似于东部的增长机会。因而,等待国家的金融支持就成为西部的最优策略选择。综上,区域经济差异源于资本形成差异,而资本形成差异又取决于区域内有效率资本形成机制的建立。所以,区域经济谋求发展的关键在于形成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形成渠道,创建国有金融组织制度外的金融组织形式。
宁夏自治区作为西部地区的一部分,如何利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创建国有金融组织制度以外的金融组织形式,缩小宁夏自治区与东部发达地区资本形成的差异,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需要各方的协调与配合,我们主要从自治区政府、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企业四个方面对宁夏自治区金融创新的现实路径进行探析。
积极引进外来资金,鼓励民间投资,想方设法做大金融资源总量。积极稳妥地吸引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来宁投资设点,引导民间资金入股国有及集体企业,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总量。引导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把闲置金融资源充分运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来。积极设立包括私有资本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大力培育资本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通过增发、可转债融资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发展壮大。适当增加和合理布局证券期货经营网点,增强业务功能和辐射力。设立宁夏创业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培育与发展创新产业集群的角度给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开辟不同的入市融资渠道和机遇。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要以“宁夏诚信网”为平台,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加快推进“诚信宁夏”建设,切实抓好金融安全宁夏创建工作。
进一步深化银行和非银行业改革。认真搞好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改革,积极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规范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住宅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在深化银行和非银行改革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把发展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推进能源企业的结构调整、新能源开发和节能优势转化,促进经济增长。适当增加地方分支机构的授信额度和审批权限,把区域经济和产业政策需要支持的产业、项目作为有效对接,促进可持续信贷投入机制的形成,提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同时,金融机构要引导农民利用金融衍生品规避风险,并进行套期保值,探索利用期货功能服务宁夏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金融机构要加快培养熟悉期货职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大对期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懂得用期货价格发现功能,解决农民卖粮难、丰产不丰收的问题,实现农民精种地、巧卖粮、多挣钱的目的。加快保险业发展,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险保障。积极引进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面向养老、医疗、教育、消费信贷及民营经济等领域的新型保险产品,从社会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出发,突出产品开发与推广的个性化,使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适宜的保险产品为之保驾护航。
加强监管,使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挥更大作用。密切关注商业银行信贷投量、投向状况,努力做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推动区域济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应用水平,大力宣传普及征信知识。改进和创新外汇管理服务手段,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加快社会和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公司。宁夏各市、县(区)至少应设立一家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公司。积极探索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的模式创新,严格规范承保公司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逐年滚存,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手段,为农业生产提供坚强的保障。
在成都市“十二五”规划中,依靠科技创新来把成都市建成“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已提上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已是未来成都的发展方向。加快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全市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全市今后科技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这一建设必将要求推动科技与金融体制机制的创新突破。当前,成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既需要系统总结多年来在实践中已经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要加强跨部门的协作,在推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积极探索。
国外的科技创新得到金融的大力支持。国外金融业发达,有完整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它们的风险投资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做法对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一些参考价值。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也有了初步研究。从国内理论界来看,江世银(2005)也进行了存在风险条件下的资本市场投资预期收益模型研究,获得了一些初步认识;王磊、王淼(2009)进行了高新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张云(2011)进行了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研究;郭庆平(2011)提出了金融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研究对策建议。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很值得参考借鉴这些研究成果,但必须要在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上深入研究、实现突破。从实践来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是一个新问题,国内外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比如,符合科技企业创新特点的信贷模式相继涌现,服务于科技企业创新的各种金融机构方兴未艾。特别是诸如一大批适合科技企业创新特点的股权、知识产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产品创新相继出现。可以说,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这些对于支持科技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北京、广东、江西和四川都进行了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北京市科委通过深化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借助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以满足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使资金要素在北京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与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省科技厅分别与珠海、中山、东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科技金融综合试点市项目合同书,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道路。江西通过的《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就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四川也在不断地进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成都市进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参考这些做法,如广东大力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探索科技金融合作新机制,北京市从多方面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联姻等,但成都市不可照搬。这需要各界共同研究并提出很有针对性的、可供操作性的对策。
近年来,根据科技和金融发展基础,成都市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推动科技发展的主要抓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成都高新区在科技金融的理论与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四川仍至西部地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国内,成都市从理论上率先提出了具有创新探索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形融资模式,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从实践方面来看,成都市不仅初步搭建了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而且不断健全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和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成都市积极探索各区域的金融资源共享模式,旨在提升各区域企业在担保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融资等方面利用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的能力。可以说,成都市初步构建了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例如2010年3月,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与县区签署了合作共建的框架协议,如《关于彭州工业开发区合作共建的框架协议》、《成都高新区—郫县合作发展框架协议》等。事实上,这些协议就是在为科技创新而构建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成都高新区与彭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现代工业港管委会签署的《推进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将彭州市和郫县作为金融服务的拓展试点区域,以推进双方金融服务体系合作的方式来促进科技创新。成都市还通过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服务公司构建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2011年,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增设了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首期投入2亿元,今后逐年增加。成都市还成立了成都技术转移服务(集团)公司,构建涵盖技术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发现、筛选、撮合、投入”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并提供项目中介和投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成都市设立了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成都市还率先在国内设立了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的股权资金支持力度,改变了政府单一的投入格局,推动形成了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体的多元化创业投融资新格局。作为成都高新区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成都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还与四川鑫和实业有限公司等签署了《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这一框架协议,成都市充分发挥了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和市场化运作优势,通过对园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担保融资,大大促进了中小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使中小创新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逐步得到完善。中小创新企业创业投资体系的完善带动了成都市各市县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自2005年以来,成都市政府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针对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所对应的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纽带功能,初步构建了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组成的梯形融资体系。成都市不仅整合了以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为代表的科技银行资源,而且也实现了它与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对接。2009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首发。到2011年底,成都高新区不仅协助1600多家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上百亿元,而且还帮助上百家企业获得风险投资贷款30多亿元。获得了融资和风险投资贷款的中小创新企业因此加快了创新步伐。此外,成都市还为科技创新型企业设立了15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帮助96家企业完成股改。其中,已有23家科技型创新企业成功发行上市,约占成都市上市企业的一半。与此同时,成都市还依托高新区全资公司——高投集团,对30个初创期项目进行创业投资3亿元,对15个重大产业化项目进行产业投资54.5亿元。梯形融资体系较好地解决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成都市非常重视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全力打造的西部一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集政策、产品、中介和信息服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于一体,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针对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和条件,成都市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发挥科技综合服务优势,努力整合银行、担保、保险和创投等资源。通过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了多层次的科技银行体系、科技担保体系、科技保险体系、科技创投体系。通过集合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和集成创新金融产品,为成都市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个性化的融资服务。作为成都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盈创动力”在金融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产业、金融服务发展方式的各个环节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成都高新区打造的“盈创动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平台,与200余家投融资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吸引60余家专业机构入驻,注册资本超过150亿元,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30亿元,完成了上百个投融资项目的成功对接,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金融应用示范基地。成都市科技金融的服务机制、服务体系特别是服务平台方面的积极创新是一种较好的探索。(五)建立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了建立市场机制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成都市加大了财政投入,有效引导了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成都市设立了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为了打造金融总部商务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等产业载体而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成都高新区通过制定出台金融产业优惠政策以此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平台职能和金融服务体系功能,建立了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它为扶持全市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发展、推动成都市自主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保障。总之,成都市的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和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的发展,对其他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近年来,成都市加大了科技、金融改革力度,在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如组建了成都科技银行,建立了成都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了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创业投资等。可以说,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科技金融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二者结合的体制机制亟待创新,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尚需完善等。目前,成都市所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总规模还不大,专利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步伐缓慢,适应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直接融资渠道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
由于科技创新的投入大,仅靠单一的投资主体和渠道是难以解决的。特别是由于科技创新的投入风险较大,政府由于支出有限不能加大投入,各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投入积极性不高。国有资本投入科技创新的比例较低,特别是上市融资的企业较少,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科技创新既有机遇也有风险,特别是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迄今为止,成都市还没有找到解决这种创新不确定性与金融安全性之间矛盾的有效办法。如何让金融资本分散企业创新的风险和分享创新成果还需要建立相配套的收益风险机制。成都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不仅缺乏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体系,而且也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和良好的服务环境。正是如此,目前由于各种金融资本还难以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所以大量科技创新企业没有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撑而缺少创新的积极性。如果有了这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收益风险机制,成都市的科技创新必将获得更大发展。
由于科技创新和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融资都是较为高深的经济管理活动,所以就需要具备这些知识和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复合人才。对于地处内陆的成都市来说,许多科技领域的经营管理者不懂金融语言,而金融领域的经营管理者又不懂科技创新,他们没有很好地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各自在自我的系统中运行。目前成都市十分缺乏科技金融服务人才,更没有形成科技金融人才服务体系。
投资者创办科技创新企业的流程不熟悉,对相关政策掌握不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不知申办各类金融服务的条件、类型、内容和承办的机构,缺乏科技金融企业的跟踪服务,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这些都制约了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正是缺乏多元化的资本参与体系,缺乏有效的收益风险机制,缺乏高效的科技金融人才服务体系,缺乏全面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尚处于建立和完善中。如果从现在起就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那么成都市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必将获得飞跃发展。
下一步,成都市如何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和更好地利用科技产业园区等重要平台,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如何有效整合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发展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资源,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融资难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第一,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开拓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化发展新路。成都市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有计划地推动成长性好的企业获得国有资本的支持是促进成都市科技创新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第二,进一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成长期科技企业实现向成熟期顺利过渡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拓展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债权融资渠道,有计划地推进成都市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到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推动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及高增长的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政府尽量为它们多融资搞好服务。第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入,努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政府既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科技、银行、保险、信托和科技担保等机构的广泛合作,又要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投联动”等创新服务。第四,积极扶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型企业投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发展,制定和实施鼓励风险资本直接投资于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政策。通过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的提高而努力把成都市建设成为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集聚区。有了各类资本广泛参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成都市的自主创新就会获得较快发展。总之,通过完善各项融资服务体系,包括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搭建企业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提供金融支持。
第一,建立政府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体系。通过协商决策机制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政府重点围绕金融服务于科技创新的目标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府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引导,奖励科技金融创新企业,补偿科技金融创新企业的信贷风险。建议加大这方面的投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对高新科技企业提供直接性资金投入、财政性资金补贴、政策性风险担保、优惠税收政策等科技金融辅助工作。第二,发挥财税对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财税部门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的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办法,设立成都市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对处于探索阶段的科技信贷银行、科技公司等直接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税政策扶持。建议制订《鼓励科技金融发展的奖励政策》,重点对新设立的科技贷款机构给予重奖;对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给予一定奖励;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科技企业项目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新增科技贷款风险补贴比例。建议制订《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的有关政策》,对成都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小额科技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按照其经认定的信贷投放损失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科技创新类贷款损失。第四,成立专门为科技创新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建议市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局,提供担保贷款,直接贷款,协调贷款,解决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难的困难。适当放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条件并不断提高其补贴比例,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参保投保。第五,创造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的良好环境。强化创投项目的专业评审,控制投资额度。信贷投放要更多依托投资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跟进;要强化信用体系的应用,培育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
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科技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金融人才服务体系既要培养又要引进。第一,加快培养成都市急需的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增加财政投入,加大与人才培训机构合作,对经认可的股权投资人才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努力造就一批科技金融服务人才。成都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尽快培养相关的科技金融服务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切实加强各商业银行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熟悉科技创新又懂信贷管理和服务的人才。中小科技企业成立高端的金融专家顾问组,培养这方面的经营管理者,开拓投资者眼界。第二,大大引进成都市急需的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在积极落实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股权投资领域的管理人才,着力壮大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和投资管理队伍。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生力军,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改善民生、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判肺炎疫情影响时,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为“六保”任务①之一,要求大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达35.6万亿元,其中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增长14.27%;普惠小微贷款户数2363万户,增加251.4万户,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得到明显提升。但面对疫情影响,客观来看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仍十分不利,地方政府配套支持不够、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存在缺陷等问题严峻,需要多方发力有效破解。
近年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要求,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转变经营思路,优化运营模式,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持续得到改善。
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驻晋银行均设立了小微企业金融部或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实行业务专营、人员专业、前中后台一体化管理。其中,农行山西省分行在该省11个地市各建立1家“示范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行山西省分行配备100余人专司小企业金融业务。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提出“做小微企业银行”战略定位,设立小微金融部、零售风险部、零售评审部等专职团队。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级体系,其中总行建立远程专职审批中心,分行建立市场营销室、风险管理室、贷后管理室,支行组建小微客户信贷团队,确保小微客户服务便捷、专业。晋城银行设立36家小微专营支行,从事小微信贷人员近500人。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三农小微部,对全省农信系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指导,全省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180个。
工行山西省分行对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实行专列,对小微贷款发放按月监测、按季考评、专项奖励。农行山西省分行开展“百群千户暨集群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营销大赛”活动,采取“以大链小、综改圈小、百年强小、产业助小、政府扶小、电商联小、三板优小、商圈惠小”八种获客方式,全面推进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建行山西省分行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纳入KPI考核,多维度考核推动工作。交行山西省分行将小微贷款纳入绩效考核,调动全行营销积极性。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拿出不低于全行信贷规模的30%支持小微企业。晋城银行实行“三单一专”管理,即:单列小微信贷计划、单独人财管理、单独贷款审批、专业团队营销,对小微企业信贷营销、审批、放款、管理一站式服务。
工行山西省分行推出小企业周转贷、银政通、网贷通等产品,分类支持小微客户。农行山西省分行推出科创贷、税银通、厂房贷、智动贷等产品。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推出了流水贷、信易融等纯信用产品和互惠贷、助保贷等弱担保产品。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推出了网乐贷、流水贷、税单贷等信用贷款产品和云账户、二维码收银台、微多盈等新型贷款产品。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推出了创业贷、兴e融、积分贷等,服务初创期小微企业。渤海银行太原分行开办了专利权、版权、排放权、知识产权、广告投放权等贷款业务。晋城银行推出POS贷、的哥贷、接力贷、快续贷、仓储贷、分期贷等系列产品。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引导农信系统推出了50余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小微金融产品,全省110家县级法人机构均与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推出了守信纳税企业“税易贷”业务。
工行山西省分行将1000万元以下小微贷款审批权下放二级分行,对小企业贷款申请1天内做出反应,3天内做出结论,提高了办贷效率。农行山西省分行实行小微客户分层管理,推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对500万元以下的微贷业务推行自助循环贷,便利客户提款、还款。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推出“快捷贷”,将小微客户贷款从受理到发放缩短为5天。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改进贷款评审模式,推行模块化管理,24小时内完成受理、审批。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构建了“乡村金融服务站—区域办贷中心—县级审批中心”三级快贷体系,对小微客户贷款快速调查快速授信、快速服务,契合小微融资短、平、快特点。
工行山西省分行把小微业务“三个不低于”列为二级分行“一把手”考核指标,对超额完成或贷款负增长的,按内部转移资金的50bp分别给予价格补贴或成本扣减。建行山西省分行对新增小微企业基本户奖励3000元/户、新增非基本户奖励2000元/户。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晋城银行制、晋商银行等机构认真落实小微信贷尽职免责机制,主要基于主观因素进行判断,在排除道德风险前提下实行免责。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小微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制度勤勉尽责的,在出现风险时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人员合规责任。
一方面,在经济下行过程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订单不足、经营效益下滑、财务状况恶化等现象,部分企业甚至面临被市场淘汰出局的风险。银行作为资金提供者,要平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在拓展小微业务时可能设置的风险控制措施较以往增加。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受经济下滑影响销售额大幅下降,利润摊薄,部分企业保守经营,主动缩减业务,融资需求降低。这些因素都影响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开展。
3.2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同质化,金融创新仍待加强目前,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推出了诸多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但各银行之间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仍较突出(如税银贷),而同质化导致服务对象的趋同性,趋同性导致金融业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对单一行业支持足够,对其他行业支持不足。因此,银行业在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上,产品待创新、流程待优化、服务待提升。
尽管山西省金融机构大多制定出台了小微企业授信与贷款管理尽职免责办法,但银行纪检部门大多要求“有损失、必问责”,且山西省多数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核销管理上规定: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贷款,必须责任人明确,且处罚到位。这些管理措施,决定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的尽职免责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不到位,导致基层银行分支机构在营销开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方面顾虑较大,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山西省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在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形势下,部分小微企业信用状况恶化,刻意隐瞒重要经营信息,存在逃避债倾向。部分小微企业由于互保联保极易造成坏账连锁反应,当一家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违约时,往往出现其他联保企业或联盟企业集体违约。部分小微企业在自有资金充裕、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承担还贷义务和担保义务,银企之间信任危机加剧。
该省小微企业大多处于生产下游低价值产业端,从事低层次生产,部分企业生产水平较低、产品竞争力不强、技术创新能力弱、持续经营能力差。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小、资产价值低,缺乏抵质押担保物。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体外循环严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真实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部分企业内部管理粗放,经营决策随意,缺乏稳健长远的发展规划,经营不稳定。
一方面,基层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较小,且多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沉睡”,为小微企业担保意愿不强,担保作用发挥有限。另一方面,多数市、县政府未建立鼓励银行业加大小微信贷投放的风险补偿基金或奖励办法。再一方面,多数市、县地方政府未建立转贷资金,即使设立的也资金规模不足,手续过于烦琐、手续费较高、管理不规范,无法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难以缓解小微企业到期贷款“周转难”问题,信用缓冲作用发挥不够。
4.1.1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强化小微金融服务激励要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强化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要进一步搭建企银融资桥梁,推动基层政府壮大“过桥资金”,高效用好、用活转(续)贷基金,解决企业“周转难”问题。要出台针对小微企业融资信贷奖励办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税政策,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核销手续,加大支农支小业务正向激励力度。4.1.2建设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推进工商、税务、海关、环保、质检、水务、电力、房产、司法等公共信息整合,建立小微企业综合信用平台;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创新平台进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政府、银行、小微企业、第三方中介充分合作的“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深入推动“银税互动”。鼓励小微企业抱团发展,成立信用保证协会、合作担保机构,解决担保不足问题,提升小微企业获贷率。4.1.3强化政银企互动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获客基础地方政府部门要在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当好牵线搭桥角色,加强银企互动,定期组织有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和银行面对面洽谈,做好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推荐;建立小微企业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定期中小企业产行业政策和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便于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定期组织银行业机构开展“金融入企”活动,倾听企业呼声,加强与小微客户的直接交流,完善产品政策,改进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金融获客基础。4.1.4加强社会信用环境治理,营造良好小微企业信用环境地方政府要将信用治理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常态化推动,培育健康、诚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司法、纪检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催收小微企业贷款拖。